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5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货款到期(原向乙公司购买设备形成的款项),甲公司虽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未按时支付。2015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2015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70%,预计支付诉讼费5万元,预计支付的逾期利息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且该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资料二:2016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需承担诉讼费5万元,并在判决后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欠款1170万元和逾期利息5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甲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
资料三: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016年4月20日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判断说明甲公司2015年年末就该未决诉讼案件是否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及其理由;如果应当确认预计负债,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服从判决支付款项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