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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张某 田某 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 于2013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2014年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3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4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刘某行使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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