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 价款为100万美元 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14年4
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0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2014年6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B.2014年6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2015年3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
C.2014年9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2015年6月30日支付20万美元
D.2015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