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 价款为100万美元 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 丙公司于2004年
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0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 丙公司于2004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 下列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2004年6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B. 2004年6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2005年3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
C. 2004年9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2005年6月30日支付20万美元
D. 2005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