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11年2月10日 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11年8月2日 乙找到了
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11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11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自2011年2月11日至2012年2月10日
B:自2011年8月3日至2012年8月2日
C:自2011年2月11日至2013年2月10日
D:自2011年8月3日至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