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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应
A.向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B.按规定举报该药品的生产厂家C.直接按规定向上级反映药品的不良反应D.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E.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