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04年7月23日,A发出邮 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八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日,B回信称: “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A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付款。” B 于7月28日回信:“同意。”A于当日收到该7月28日的回信。上述E—mail为A、B 二 人分别在甲地、乙地所发,A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地,B的经常居住地为丁地。8月2日B 到A处取电脑,发现A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 使用,便拒绝接受,A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B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B尚未付款。
设本案中B是某高校大二学生,缺少资金,A、B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6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B如约支付了 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A多次催告B仍无力支付。则 A( )。
A.可以解除合同
B.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B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
C.可以要求B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D.以上说法都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