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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劳务派遣【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


【考点】劳务派遣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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