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 甲作为发起人之一发起设 立新泰股份有限公司 甲认购公司8%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甲任公
2010年6月,甲作为发起人之一发起设 立新泰股份有限公司,甲认购公司8%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甲任公司董事,2013年7月离职。在这期间,甲多次转让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中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发生转让效果的有:()
A. 2011年3月,甲转让自己所持的占公司1%的股份给另一名发起人股东乙
B. 2012年3月,甲将自己持有的占8%的本公司股份中的一半转让给另一名董事乙
C. 2012年2月,甲转让自己所持的占公司2%的股份给股东乙
D. 2014年5月,甲转让其全部股份给公司董事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