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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I发行人 Ⅱ证券公司 Ⅲ证券服务机构 IV投资者
A.ⅠⅡ B.ⅠⅡⅢ Ⅳ C.ⅡⅢ D.ⅠⅢ 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