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肖某、李某和陈 某在对市造纸阀门厂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厂偷逃 税款,遂将其会计账簿带回所内查验。经查,认定其偷 逃税3万元,即责令限期缴纳并处罚款6万元。该厂 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在该厂拒 不履行期间,税务局扣押了其生产设备,致其停产5个 月,日常开支3. 6万元,损失可得利润8. 2万元,并会 同公安局将其法定代表人梁某行政拘留15日。该厂 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此间,该厂并人华伟纸业有限公司。
问题:(1)谁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为什么? (2)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哪几种方式向法院起诉要
求赔偿?为什么?
(3〉谁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 (4)本案赔偿额如何确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