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A.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药品程序中,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
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
C.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
D.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未有详细的记录,并未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药品生产企业召回的药品,在必须销毁时,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