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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关于类及其修饰符的一些描述 不正确的是()。A.abstract类只能用来派生子类 不能用来创建abs


下面是关于类及其修饰符的一些描述,不正确的是()。

A.abstract类只能用来派生子类,不能用来创建abstract类的对象。

B.final类不但可以用来派生子类,也可以用来创建final类的对象。

C.abstract不能与final同时修饰一个类。

D.abstract方法必须在abstract类中声明,但abstract类定义中可以没有abstract方法。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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