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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从事生产 销售假药及生产 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属于()

A、资格罚

B、人身罚

C、财产罚

D、声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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