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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联合稽查进户案件 在分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 应在15个工作日内相互抄送文书副本。()


国地税联合稽查进户案件,在分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相互抄送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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