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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有()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B、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C、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D、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