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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体现了在教学中学生具有()

A.生存的权利

B.安全的权利

C.人身自由的权利

D.受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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