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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 此处“明确用途”是指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 不可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此处“明确用途”是指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不可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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