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 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
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
A、甲厂侵犯了乙厂的商标权
B、乙厂侵犯了甲厂的在先权利
C、甲、乙两厂互相都有侵权行为
D、甲、乙两厂都没有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