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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B、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C、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D、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