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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 并自公司设立时将房屋实际交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乙、丙主张甲在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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