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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四分之三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董事会认为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