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9月3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600件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9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600件,每件标价为3 0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为2 500元。按照约定,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当日商品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9月18日,甲公司收到货款。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为()元。
A、1 620 000
B、1 895 400
C、1 500 000
D、1 8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