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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 牛某和熊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但马某在执


马某、牛某和熊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故牛某和熊某决定开除马某。在对马某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B、除名决议自牛某和熊某共同作出之日起生效

C、除名决议自马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D、马某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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