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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有二栋以上房屋的,可以以栋或者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栋、单元的()业主组成
A、全体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