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具有限公司。在确定成立新公司后,飞腾商业公司草拟了公司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此公司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章程中确定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出资60万元,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这些出资中,货币出资已存入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在银行的账户,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也办理了应办理的相关手续。7家企业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登记,当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把工商局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飞腾商业公司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
问: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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