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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公司对澳大利亚出口8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3月11日和3月12日在大连、上海各装400吨大豆于“和谐号”船上,运往指定目的港。A公司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向银行交单,最后开证行以A公司分批装运为由拒付,请问拒付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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