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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收回国有土


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是()。

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B.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来划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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