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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A、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B、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