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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A、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B、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C、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D、其他专用间谍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