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远足》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某名校大学生甲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乙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乙,另一家国内文摘报《说学逗唱》转载了《远足》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远足》。乙发现后,认为《说学逗唱》报及《远足》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乙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
问题:
《远足》杂志社辩称,乙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远足》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乙,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甲付款即可。此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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