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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 经保险人与投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一

B.二

C.三

D.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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