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2013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税额2.04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8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