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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 以小汽车提供抵押 双方于2018年1月7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但未办理抵押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以小汽车提供抵押,双方于2018年1月7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年3月10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300万元,以该小汽车提供抵押,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5月17日,甲公司向丁银行借款500万元,以该小汽车提供质押,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将小汽车交付给丁银行,同时约定,丁银行应为该小汽车定期到4S店做保养,但未约定保养费负担归属。后因保养费支付纠纷,小汽车被4S店留置。如果小汽车被拍卖、变卖不足以支付上述债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清偿顺位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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