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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Ⅰ.公开出版资料Ⅱ.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Ⅲ.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Ⅳ.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