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7年6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丙公司 价款为600000元 增值税为102000元 双方约定丙
甲公司 20×7年6月 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丙公司 , 价款为600 000元 ,增值税为102 000元,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7年9月30日付款。甲公司 20×7年7月 10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工商银行,出售价款为520 000元,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应收丙公司账款到期,丙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时,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已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甲公司出售应收账款时应作的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