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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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