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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