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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汇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方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方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时,进口方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方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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