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02年和 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 减产稻谷23万公斤。
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02年和 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农民认为是上游四个造纸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以自己达标排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三位被告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