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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患 信息保存期限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患,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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