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13-1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L、J、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立方米。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立方米增加到7000立方米,C工作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立方米减到2400立方米。事件2: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如表13-1所示。
事件3:调试工作结果如表13-2
【问题】
1.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多少周?对合同总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A.C工作的费用共增加了多少?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说明理由。增加的赶工费用最少是多少?
3.对表13-2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并确定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