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市某区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投资7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商品住宅。甲公司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被拆迁人李某就其房屋的性质与甲公司未能协商一致。
该项目于2015年4月1日动工,由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承包施工。该区私营企业职工王某以抵押贷款方式,于2015年10月以8000元每平米的价格预购了一套60平米的住宅。该项目将于2016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王某于2016年5月将该套住宅转让给他人,售房收入54万元。
王某转让该住宅时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元。
A.178 B.270 C.1350 D.1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