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背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某型号100台电机,并预先支付购买电机的费用50万元。乙公司经考察发现A市x区的丙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电机,遂以 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100台电机,总价款130万元,乙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由丙公司负责送货,将全部电机运至B市Y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乙公司付清全部款项。丙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102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电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乙公司在Y区合同约定地点清点了货物,并将电机多发2台以及损坏20台的情况通知了丙方及甲方,甲方不同意接收多送的电机,后乙方将100台电机交付甲公司。由于电机滞销,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乙公司一直无法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乙公司向丙公司披露了是受甲公司委托代为购买电机的情况。
(2)争议问题
①丙公司事先并不知晓乙公司系受甲公司委托购买电机,知悉这一情况后,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②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③甲公司是否有权拒收多送的2台电机?
④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电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⑤如丙公司以乙公司被告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丙公司认为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