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楼建设项目,开发商(甲方)和承包商(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企业工程施工任务多,施工设备、机具和管理人员都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情况下,和另一承包商丙签订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丙按照开发商与乙方所约定的合同金额的8%向乙方支付工程管理费用,承包商乙同意所有的工程施工资料均以其名义出具,原工程合同一切权利义务责任均由承包商丙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才知道乙的上述做法,据此根据合同有关争议解决条款,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要求乙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问题:
1.承包商乙将工程分包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3.开发商可否提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
1.承包商乙将工程分包的做法不正确。承包商乙是将自己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是《合同法》和《建筑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2.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开发商可以提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根据《司法解释》第8条第(d)项的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据此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