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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通用条款的约定,工程设计变更不包括( )。
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B: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 C:改变任何工程的质量和性质 D: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E: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