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市大学城园区新建音乐学院教学楼,其中中庭主演播大厅层高6.4m,双向跨度19.8m,设计采用现浇混凝土井字梁。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模架支撑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签字,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支撑高度超过5m,需进行专家论证。事件二: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成立以企业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还聘请了外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共计7人组成专家组,对模架支撑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事件三:在演播大厅屋盖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因西侧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局部坍塌,使东侧刚浇筑的混凝土顺斜面往西侧流淌,致使整个楼层模架全部失稳而相继倒塌。整个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9人,轻伤14人,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达1300万元。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刻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问题:
1.事件一中,监理工程师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该方案是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为什么?
2.指出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应为什么类型事故?并给出此类事故的判定标准。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事故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至少列出四条)?
1.(1)监理工程师的说法不正确。理由: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时施工方案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2)本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理由:搭设跨度18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本工程跨度
19.8m,故此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
2.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不妥之处一:本单位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家组。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不妥之处二: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结束。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3.(1)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事件三中事故应划分为较大事故。(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判定为较大事故: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