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合同额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竣工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1.工程开工后,从第3个月开始连续4个月业主未支付给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商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并提出对拖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计入利息的要求,其数额从监理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息。业主方以该4个月未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偿还预付款而予以抵消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承包商以业主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还的规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而停止施工,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行到第10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综合娱乐城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执行合同实施的通知。为此,承包商要求业主承担由于单方面中止合同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当工程复工后,承包商向国外订购一批特种钢材,但这批钢材在海运途中由于遭遇超常的特大风暴,船舶失事沉没而未能运到,延误了工期,使第一期工程竣工推迟了3个月。为此,在出现失事事件后,承包商及时向供应商提出了索赔要求,要求供应商尽快补运一批钢材来,并要求承担因延误工期而造成承包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4.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以来最大的台风,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2个月。为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赶工的责任。
[问题]
由于出现以上的各种情况所提出的相应要求是否正确?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