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施先生向A开发公司购买了新建路某小区别墅一套,当年装修后入住。同年10月,A开发公司与B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B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行使管理之职,施先生每年均向B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2011年3月1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施先生从公司返还家中准备休息时,发现妻子身中数刀躺在血泊中,经报案后,公安机关确认被害人已身亡,此案虽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但因没有任何线索至今尚未侦破。
施先生认为,B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有效行使小区的管理之职,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业主个人安全,导致家人在小区内遇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B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内24小时都有保安员进行巡逻,且出入车辆均有记录,被害人在自家遇害,自己无任何失职行为。施先生认为B物业公司推卸责任,于是将B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证据不足,驳回了施先生的诉讼。
问题
(1).业主在小区内遇害,物业公司是否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 B物业公司是否应进行赔偿?
(3).你认为人民法院驳回施先生诉讼的理由是什么?
(4).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5).结合案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加强安防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