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盛是某装修公司经理,2008年5月至9月间李华盛从天天建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00万的装饰材料,在收货当天李华盛支付了60万元的现金,双方约定剩余货款在2009年 年12月前付清。到期后,天天公司经理刘益寿找到李华盛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李华盛却 以建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之后,刘益寿因公司业务繁忙,暂且搁置了此事。后来,刘益寿于2013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刘益寿最迟应于2011年12月份起诉,而他却在2013年年初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 中止的证据,显属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
本案中,刘益寿起诉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